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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欄文章

用辦案的手,拆法律的招——不動產實務與民法評論

一場靠定義贏下的革命?

康乃爾講座教授張永健《超越德國民法》宣告推翻民法概念體系。執業27年律師細讀後提出五點商榷:全書最驚人的統計數字「3%」,是靠定義贏的。

你「買」的塔位,賣的是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權利?

塔位、停車位的「使用權買賣」在民法上可能是不存在的權利。114年7月1日殯葬新制修正說明自認契約性質為繼續性契約、參照租賃精神。律師解析定性爭議與消費者簽約前三問。

房東把房子賣了,你為什麼可以不搬走?

房東賣房,房客為何可以不搬?「債權物權化」其實是循環論證。律師以三維度框架解析民法425條、釋字349、占有公示性,附房客自保清單與買方盡職調查要點。

小偷告所有權人,法院居然要受理?

租約未到期就被房東換鎖?承租人可依民法960條即時排除、962條請求返還占有(一年除斥期間),不必先打贏租約官司。律師解析占有保護制度與自力收房的刑事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