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佔台灣家庭資產的比重很高,也是遺產紛爭最集中的地方。原因之一是同一筆不動產在不同程序裡有不同的「價格」:遺產稅、贈與稅以土地公告現值、房屋評定現值計算;到了民事的特留分、歸扣與分割找補,法院看的是市價。兩個數字之間的落差,就是「看起來公平、實際上不公平」的來源。
一、同一筆不動產,三個不同的價格
| 用途 | 標準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遺產稅、贈與稅 | 土地公告現值、房屋評定現值 | 常明顯低於市價,是「留房子比留現金省稅」的原因 |
| 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 | 取得時的現值作為成本 |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偏低,出售時「獲利」偏高 |
| 特留分、分割找補、歸扣 | 市價(通常經鑑定) | 決定誰該拿多少、誰要補多少現金 |
因此,「兩個孩子各分一筆公告現值相同的土地」,在稅法上是平分,在市場上可能差了數倍。市中心的商業區土地與郊區農地、可獨立開發的完整地塊與畸零小地,市價對公告現值的倍數差異很大。
二、特留分的關鍵不是比例,而是「遺產值多少」
特留分的比例很容易算,困難在於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總值。尚未出售的老屋、有地上物的共有地、公司名下的廠房,都沒有公開市價。若遺囑將最有價值的土地指定給特定繼承人,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;取得土地的人若無現金補足差額,可能就得變賣。
從估價師的角度,不同類型的物件適用的方法不同:住宅與店面多以比較法為主;收租型物件搭配收益法;可開發的土地則需土地開發分析法。同一筆土地,方法選擇不同,結論就可能差很多。立囑前先做一份估價,等於替未來的法官先留下一份「立囑人當時如何評估公平」的證據。
三、分割共有物訴訟的現實
繼承人無法協議時,只能請求法院裁判分割。實務上應有以下心理準備:
- 所有繼承人都要列為當事人,包括在世的父或母;有人住在國外時,送達就會讓程序延宕。
- 裁判費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,約為標的價值的1%,法院可能先囑託鑑定才核定。
- 分割共有物之訴是形式形成之訴,法院不受當事人提出的方案拘束,會綜合共有人意願、使用現狀、經濟效用及每人分得價值是否相當決定,可能原物分配、金錢找補,也可能變價分割。
- 共有人之間的分管契約是參考,但不是法院分割的唯一標準;提起分割之訴,實務上視為有終止分管的意思。
- 在這些程序裡,鑑定報告往往直接決定「哪一塊分給誰」與「找補多少」。對報告的方法與參數提出具體質疑,是訴訟中最常被低估的攻防。
四、生前可以做的五件事
- 建立不動產清冊:每筆物件的公告現值、估計市價、使用現況、預計給誰、對方是否可能出售。房屋稅2.0實施後,非自住住家全國歸戶、累進課稅,空置房屋稅率最高,出租申報達標或繼承共有者較低,清冊應一併記錄使用型態與設籍。
- 評估「贈與、繼承或生前出售」:子女短期內會出售的物件,若以低成本取得,出售時房地合一稅負可能抵銷省下的遺產稅。104年底前取得、適用舊制的不動產,繼承後出售仍適用舊制;若以公告現值買賣、贈與,或做成本金他益信託,將來出售即改適用新制(本金自益信託則不影響舊制)。
- 避免「共有」作為預設方案:共有至第三代往往有數十位共有人;依土地法第34條之1,過半數共有人及過半數應有部分即可處分全筆土地。若不得不共有,可約定分管與不分割期限(訂有管理約定者最長30年),並辦理登記使其對受讓人發生效力。
- 先清點「免稅土地」再決定是否信託: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、實際作農業使用之農地、公共設施保留地,符合條件可不計入遺產或列為扣除額;交付信託後,稽徵實務曾以「信託利益」而非土地本身認定,不再適用免稅。
- 保留生前贈與的證據: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,針對因結婚、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的財產,依贈與時價值計算;若父母不希望歸扣,應在贈與時表示反對並留下書面。
五、結語
不動產的傳承,法律決定「能不能」,估價決定「公不公平」。兩者分開看,就會出現「稅省到了、家卻散了」的結果。本所同時具律師與不動產估價師資格,在規劃階段即以未來可能的訴訟攻防為前提,審視每一筆不動產的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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